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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四)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牧)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管护工作。

  (五)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即日常养护(路容、路貌保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清理边沟,道路保畅)和养护工程(修补路面、病害路段处理、罩面及安保等大中修工程)。负责拟定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培育养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六)乡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三个渠道筹集。结合我省财政困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暂按国务院确定的县道养护补助标准47%、乡道养护补助标准45%、村道养护补助标准26%执行,即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6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66元。今后将视全省财力和养路费增收情况逐步提高养护补助标准,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相应增加养护经费。

  (一)汽车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用于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

  (二)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具体筹措办法和资金拨付程序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金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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