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8〕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八年三月)
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牧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缺位、养护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和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
(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审定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