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计划
包括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一)中长期规划
(二)阶段性规划、计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指除政策法规和规划计划外的其他各类业务工作信息。
(一)本单位各类业务工作信息
(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三)工作总结
五、其他信息
包括其他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等。
除上述内容外,各部门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
《条例》第
十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六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七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第九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一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具体操作中,可在“其他信息”类之前,“业务工作”类之后增加涉及上述内容的分类,也可将涉及上述内容的信息归入“业务工作”类。
第三部分 公用事业单位
公用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单位)的目录提纲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自行确定。应主要包括单位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及监督电话;单位办事依据、条件、流程、期限、收费情况和办理结果;单位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其他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等。
附件2.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尽量编入目录,并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当参照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确保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要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设置三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扩展、缩减目录层次。具体的目录分类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本分类参照省级分类设置,各县区目录分类参照本《规范》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区的一个部门处理。
三、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的部分。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目录层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纸质目录至少由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取号等数据项组成。电子目录从管理和检索体系的完整性出发,应包含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公开形式、索取号等全部数据项。
1.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或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公开的标题。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且能准确反映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2.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3.产生日期:是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果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外,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应在内容概述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