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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第十五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9、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五份送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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