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法纳税的年销售收入(指开票销售收入,下同)首次达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2.对当年入库税金(消费税除外,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新增1亿元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3.推进企业上市。对首次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4.对列入进规模工程的培育对象,年销售收入在市区进规模企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排名6-10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
5.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区培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集中区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乡镇领导班子和集中区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技术进步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1.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高科技孵化项目,经市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可及时申请补助资金。每个单体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在项目认定后一个月内到位。对被认定为省级专利新产品且当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和技术含量在市区综合排名前5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2.加大工业企业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当年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当年实际投资额市区排名前5位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资金补助;排名6-10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补助。
3.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信息化示范、试点工程,重点奖励企业实施ERP项目和网上营销项目。对当年培育的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标准对企业予以补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补助企业2万元。
5.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给企业,其中60%奖励给项目有功人员。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10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含县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