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96号 2008年4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宿发〔2007〕5号)提出,市财政每年筹措1500万元设立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鼓励和支持全市工业经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扩张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做强做精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相关奖励、补助的确认。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市直属企业和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的企业。主要用于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微小企业进规模及企业上市工作;技术进步与品牌创建;外资突破;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人力资源开发等五个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 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及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