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转让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多渠道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
(十三)加快危旧房改造。至2010年,完成直管公房4大片、1.8万平方米维修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切实改善老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十四)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小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蓝领公寓建设按照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园区管委会直接组织建设。
园区工业企业中签有固定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购买公寓性住房。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的进城务工人员优先购买。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六)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所交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蓝领公寓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价和房价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具体按照《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执行。
(十七)落实“两个70%”。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