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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89号 2008年4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宿发〔200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覆盖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危旧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确保住房政策无缝对接,全面覆盖。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控制;划分层次,货币与实物相结合;各县独立运作,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
  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基本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控制在15-18平方米。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
  (六)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可以在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适当相对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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