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宿迁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78号 2008年4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制定的《宿迁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市审计局 2008年4月)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