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72号 2008年4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2月1日起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直接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