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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不低于54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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