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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当地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立即启动区县、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立即启动区县、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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