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扩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与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兼顾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按市上统一制定的标准筹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门诊与住院兼顾,体现公平。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五)属地管理,封闭运行。
(六)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
(七)基金按年度征缴。
(八)建立门诊医药费代金券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合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缴纳20元。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