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部门、县(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请示类公文一律送文秘部门登记办理。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转发,不得将部门的利益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要注重逻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阐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意尽文止、简洁明了。审核文件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市政府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4500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
第十一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年度、月度工作要提前筹划安排。要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强化落实。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及时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