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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并按规定程序制发、备案、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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