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条款决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0日)修改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政发〔2008〕43号 2008年4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更高起点上实施工业强市、城市带动、外向突破、科教先行、创业富民五大发展战略,着力招引重大项目、加快工业突破,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强自主创新,着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进程,着力强化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改善民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