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旧城区危旧平房改造。按照市政府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嘉峪关市《关于“十一五”旧街区危旧平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旧城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开展旧街区平房的改造工作,指导、督促各产权单位要尽快开展所属住宅小区危旧平房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基础数据,抓紧编制改造计划、方案,适时进行改造。使旧城区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为居民群众创造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同时,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