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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切实帮助惠民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每一个惠民对象都能享受参保参合待遇,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惠民医疗制度。

  各地要做好惠民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惠民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资金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惠民医疗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彩票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建立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惠民医疗服务的投入,合理补偿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对象实施减免的成本费用。原则上,对政府确定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减免医疗费用的成本部分,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属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对惠民医疗机构给予补偿,以确保惠民医疗服务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医疗资源,加大投入,力争用1~2年左右时间,努力构建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以惠民医院为中心、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覆盖所有困难群体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要加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证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在乡镇、社区得到基本的诊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积极创办惠民医疗机构。省辖市在市区要至少选择1至2所医院确定为惠民医院;各县(市、区)要指定1至2所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医疗机构作为惠民医院或开设惠民医疗服务门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性质的医疗机构参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

  五、完善惠民医疗服务运行机制

  各级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对符合惠民医疗条件的对象发放惠民医疗救助卡,惠民医疗对象凭惠民医疗救助卡就医。要逐步建立城市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要建立惠民对象数据库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及时掌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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