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2008〕18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全省惠民医疗工作的力度,努力让困难群体“病有所医”,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缓解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惠及所有困难群体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逐步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机制,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惠民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和范围
惠民医疗服务对象重点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惠民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是为上述对象中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慢性疾病以及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患者等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国家法定传染病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惠民医疗服务的用药标准、诊疗项目、服务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确定。
惠民医疗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卫生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
二、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政策
对惠民服务对象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治疗费、住院诊疗费、医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对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放射检查费等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我省定点生产、统一配供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一批常用药品作为医疗救助药品,对特困家庭慢性病患者提供免费用药。具体目录和免费范围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