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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列入本市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共22部,从2008年起分批启动:
  (一)首轮志书记述下限在1995年以前(不含1995年)的区县,即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首次编修志书的滨海新区及保税区、市高新区,于2008年启动地方志书编修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
  首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后实行撤县设区的武清区、宝坻区,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采取续修县志的方式进行。续修工作于2008年启动,2010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
  (二)首轮志书记述下限在1995年以后(含1995年)的区县,即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及市开发区,于2010年启动地方志书编修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准备充分的区县,可以提前启动编修工作。
  各区县在编修地方志书的同时,要坚持编辑出版本区县综合年鉴,为区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今后编修地方志书积累资料。已经编辑出版综合年鉴的区县,要不断提高质量,按年度连续出版;尚未编辑综合年鉴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于2010年前启动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
  四、编修要求
  (一)为全面记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第二轮地方志书记述上限统一确定为1979年,下限范围为2005年至2010年,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确定。
  续修县志的地方志书,记述上限为首轮地方志书的下限,下限为撤县设区的年份。
  滨海新区和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地方志书,记述上限为建区时间,下限范围为2005年至2010年。
  (二)地方志书名称采用统一称谓形式,并用括号标注断限起止年份,即“天津市××区(县)志(××××-××××)”。
  (三)地方志书编修体例统一采用章节体。要科学运用志、记、述、传、图、表、录、补等体裁和形式。处理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部类的比例关系,合理设置章、节内容。处理好与首轮地方志书的交叉衔接关系,并注重对首轮地方志书内容的补遗和纠误。
  (四)每部地方志书篇幅要适宜,总字数不宜超过100万字。
  (五)地方志书编修以记载客观事实为主,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必要的论述要少而精。对人物记述,坚持生不立传,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或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可采用以事系人等方式记述。严格掌握人物简介、人物表(录)的收录标准。
  (六)实行“三级审定”验收制度。地方志书成稿(包括蓝本)后,首先由区县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审,然后会同市地志办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最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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