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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制定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财政性资金解决,不能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防止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还“糊涂债”、“水分债”、“人情债”和借新债还旧债等问题,必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项、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偿债资金运行全过程监控;要建立健全化解债务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确保化解债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要加强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自身财力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了解、掌握和妥善处理“普九”债务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确保“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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