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核实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普九”债务的范围。我市农村“普九”债务,是指从1986年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止,全市乡镇、村及学校(含国有农场所办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九”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在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要逐笔审核,剔除不实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对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普九”债务数据库。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普九”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过程中,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报有关数据,建立“普九”债务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化解“普九”债务实施方案,拟定化解债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偿债资金额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化解债务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化解债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化解债务任务。市政府主管部门将与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两年后组织验收。
(五)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方可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并按照债务的不同性质,区分轻重缓急,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三、“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市财政局依据“普九”债务数额、化债进度、财政状况等因素,对区县化解“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并建立化解债务激励机制。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足额安排偿债资金,不留缺口,做到稳妥可靠。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反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