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36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工作的意见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确定责任、分类处理、全面化解、限期完成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乡村债务,优先化解“普九”债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我市“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经过审核,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三是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区县人民政府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区县人民政府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对“普九”债务化解时间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试点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在2008年年内完成化债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