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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视同工伤。

  48小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六)机动车事故中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者有其它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应依据《条例》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七)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二、工伤认定程序

  (八)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其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九)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京参加工伤保险的,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在京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已经在外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十)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十一)已经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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