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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粤府〔2006〕125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国家及省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省经贸委核定,并抄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市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25日前编写我省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定后于3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减排办。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组织、人事部门。

  (三)按照国发〔2007〕36号文规定,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我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省统计局核定;省经贸委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

  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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