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建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并做到“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已经通过验收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达产达标运行。已经建成正在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完成验收,正式投入运行。要根据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制定达标工作方案,200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厂优质高效快速建设。
(三)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的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商或招标选择投资者,采用BOT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筹措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实现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厂建设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所负责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负全责,要加强调度,强力推进,确保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延迟半年的,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给予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
(三)完善考核机制。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政府年度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任务要求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授予的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荣誉称号;当地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