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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配备传真机、直拨电话。

  四、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人员编制

  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24小时值班的要求。

  (二)任职要求

  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3.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血、发血工作;

  4.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与血液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五、质量管理及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储存和发放血液管理制度、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等。

  (二)建立岗位职责,至少包括储血点主任职责、储血人员岗位职责、发血人员岗位职责、值班和交接班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建立操作规程,至少包括血液储存和运输操作规程、发血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四)建立记录表单,至少包括储血冰箱等仪器设备的监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血液出库和入库登记、血液报废登记、差错记录及处理记录单等。

  (五)血液质量管理

  1.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必须来自设置本储血点的采供血机构。

  2.对入库的血液应严格按照血液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立即入库并做好登记,入库及血液发放质量合格率100%。

  3.血液领取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配送计划。

  4.取血人员应为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持取血申请单。取血申请单的申请号与在血液信息系统上订血的订单号等相符。

  5.储血点血液发往临床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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