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分别计算。从2009年起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六、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使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一)肾透析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含透析并发症治疗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含并发症治疗及骁悉、百令胶囊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24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3000元。
(四)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四种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2400元。
(五)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40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500元。
(六)精神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七)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根据特殊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适当增加支付限额标准。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的,以高血压门诊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数,按照冠心病门诊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增加支付限额;同时患有其他多种特殊病的,以其中年度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费用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特殊病种,按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依次增加支付限额。
七、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费用中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肾透析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节余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ahhfl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