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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七、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8.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市和县(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能低于本地普通高中的经费标准。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经费,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职业学校学生学费。

  19.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市、县两级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各级政府要改进投入方式,建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建立由政府、学习者、企事业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和发展改革、科技、农林、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及扶贫经费时,要列支一定的比例用于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学校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建立市级信用担保平台,为职业院校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2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职业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职业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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