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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管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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