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2008年部分“二高一低”企业让电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2008年部分“二高一低”企业让电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夏季安全有序用电,2008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将继续以用电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能源政策相结合,部分“二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企业在高温期间将被时段性限制用电。
  一、“二高一低”企业的界定
  1、列入市、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未完成相关结构调整和治理任务的企业;
  2、列入国家、本市明文规定的淘汰、限制行业目录的企业,如小钢铁、小化工、小水泥等;
  3、能耗高于国内和本市同行业水平,或万元产值能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企业;
  4、2007年7月以来,经抽查超标排放污染物2次以上的企业;
  5、被市、区政府限期治理污染源且至今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
  6、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矛盾突出的企业;
  7、其他严重违反环保安全法律规章的企业。
  二、让电方式
  从7月1日~8月31日实行2个月的让电,让电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的8:00-22:00。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思想,认真扎实地做好部分企业的按时让电工作。通过限制用电,促进企业生产方式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之符合上海城市整体发展要求。
  2、市电力公司和各供电分公司要切实做好有序用电检查工作,确保让电措施的落实,以保证城市电网的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