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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前,居民医保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国家和省有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住院补偿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年累计封

顶线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年累计封顶线

一级医院(社区)

700元

60%

10000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200元

70%

成年人:35000元

未成年人:50000元

(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二级医院

450元

60%

三级医院

600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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