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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陕教基〔2008〕15号)


各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宗教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在新时期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是广大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需要,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各市(区)教育局、民(宗)委(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深入落实《通知》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民〔2005〕13号、1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陕教基〔2006〕1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际,认真分析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二、广泛深入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的有效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落实。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结合学科教学,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一是搞好民族、宗教基本常识教育;二是搞好党的民族、宗教基本政策教育;三是搞好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基本理论的教育;四是搞好“四个维护”的教育,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五是结合中小学“三讲两实践”教育活动,引导给各校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各级民族(宗教)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认真做好指导和帮助工作,保障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督导检查力度,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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