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6号)精神,切实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个时期,我市的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的传销活动呈蔓延之势,一些外来传销人员在我市非法聚集并从事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王安庞市长、张建合常务副市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
今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市政府也将对各县(市、区)的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目标考核,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因此,各县(市、区)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打击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
各县(市、区)要继续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打击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地方政府是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领导组组长,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张建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丰林(市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