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市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首长负责制。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本机构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