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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2、贯彻落实《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闽安委[2008]9号)和龙政办电〔2008〕 63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及政府挂牌督办情况,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隐患分级、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3、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因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案由市直各牵头单位按照龙政办电[2008] 63号文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
  四、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指导、协调,组织综合督查。
  (二)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三)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民爆器材生产、直接监管企业和有关内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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