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龙政办电〔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和“基础基层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四项指数全面下降。但县域之间、行业之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尤其是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闽政办发明电〔2008〕52号)和4月23日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分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隐患治理年”和“基础基层建设年”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专项督查行动,确保综合督查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督查面100%、专项督查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督查面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把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降下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查要做到“三个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08〕6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效能办)对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实行效能监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重点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滞后、事故多发和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的场所与重点单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