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当将处理事故时所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明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抢险、救灾和善后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事宜列支费用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剔除。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支出还应当剔除由劳动部门和其他由社会保险部门支出的工伤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保险等费用。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市属企业和在省级、市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区县属及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意见管理和使用。
(五)代理银行每季度将风险抵押金存储及使用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