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定专人,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一)市安监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存储额和动用额;负责对企业存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处罚;负责信息汇总和上报。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安监部门审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和动用额,审核监督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
(三)市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企业中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五)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其它应贯彻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发动,督促落实。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一)凡需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当依据附表1中划定的企业规模,按下列金额存储: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上述规定中的下列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1.露天采石场年开采能力在10万吨以上、不足25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2.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一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8万元,二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三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3.3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3000立方米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为人民币5万元(多种危险化学品同存的企业,按危险等级最高的种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