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8〕13号 2008年1月31日)
《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目的,积极规范和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实施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法人或合伙名义将本企业资金存入“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实施范围主要有: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有独立尾矿库(含赤灰渣库)的其他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二)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铁路专用线)、储存的企业;
(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