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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4日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开展晋中市“四城联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具体负责市容环卫责任区域的划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考核、行为规范的起草和宣传,市城区日常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市容环卫业务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督检查考核项目: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道路清扫与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公厕环境卫生,建筑施工与建筑垃圾管理,特种垃圾管理,环卫设施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小区、门店、市场、景区、河道、公路、铁路沿线及广场、公园、绿地、绿篱、户外广告等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监督检查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环卫设施的管理、各类垃圾的管理;由所属环卫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的市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的清洗、清扫、保洁和洒水,生活、医疗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各县(市)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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