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7〕291号 2007年12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7〕96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建立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全市各级政府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保证。
二、认真做好信用建设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信息办、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并将其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备的法规和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信用标准,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尽快制订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征信技术标准,逐步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管理条款和规定,促进全市社会信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快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