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1号),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忻州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忻州市是我省地震活动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震害重。历史上曾发生5级以上地震10多次,其中7级地震以上强震3次,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灾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近年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城市地震安全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农村和小城镇,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公共建筑和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工作仍十分薄弱。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的防震抗震能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已是推进我市农村小康建设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我市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增强我市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11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1号)要求,作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市300万人口中,有214.2万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全市3/4以上的面积,9个县(市、区)和70%的县城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高烈度区。全部农村人口均居住在地震烈度6度以上应抗震设防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大多数房屋未经设计,或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甚至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民在住房的内外装饰和生活设施方面能够投入大量资金,却没有考虑用少量资金,提高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5-6级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农村房屋倒塌,公共设施破坏以及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所以在我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义重大,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各项规划措施,为实施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有力措施和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