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