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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7号 2008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学习应对法,深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学习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就这部法律的现实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客观正面引导,通过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一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通过专题讲座、交流讨论等有效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二是要做好所属基层组织和单位从事应急工作人员学习,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三)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普法教育月开展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在基层得到全面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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