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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

  (1)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范进行。
  (2)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省环保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市环保局、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县)局按照省环保局规定参加;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县)局参加;环保分(县)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县)局根据项目情况邀请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参加。
  (三)排污企业监管权。
  1.排污收费管理权。
  (1)在2007年将100家排污费征管权下放各区、县环保部门基础上,2008年内再下放150家排污单位的征管权限,并逐步扩大对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加强业务工作指导。
  (2)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稽查。
  (3)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将下放征管权的排污单位资料及时转交给区、县环保部门,并监督、追踪下放单位排污费的征缴情况,予以工作指导。
  (4)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对区、县环保部门现行征收排污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推广使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系统,全市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
  2.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权。
  (1)市环境监理处和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对全市排污单位进行分级监管。确定60家市级直接监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单位各30家),由市环境监理处直接进行监管,负责其排污情况的执法检查,同时由区县环境监察部门协助管理。除上述60家市级直接监管排污单位外,其他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全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环保分(县)局、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
  (2)市环境监理处直接监管的14家医疗单位,除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情况以外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由相关环保分(县)局进行监管;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职责划分,仍然按照市环保局以前的划分原则执行。
  (3)各环保分(县)局、开发区环保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本区县和开发区重点污染企业名单。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加大对重点尤其是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及其他非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负荷,促进污染减排。
  (4)市环境监理处协助市环保局监察室,对各区县、开发区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根据需要,组织针对某区域或某行业的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集中解决区域性或行业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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