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燃气管理执法权委托和行业监管工作。
燃气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部门负责燃热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三)代征道路收缴工作。
市政道路范围内代征道路收缴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代征道路收缴有关问题的文件精神,各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代征道路移交问题,由其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环境保护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限。
各区环保分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受市环保局委托,在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县环保局根据《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在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1)属于市环保局局审批级别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分为市环保局和环保分(县)局两级审批。
(2)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3)由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4)不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局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环评文件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5)秦岭北麓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有型煤锅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6)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环评文件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7)建设单位申办环评审批,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选址认可文件或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8)市环保局在批复环评报告前,由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分(县)局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1)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市环境监理处负责。
(2)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分(县)局负责,市环境监理处进行督察。
(3)各环保分(县)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环保分(县)局负责。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