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