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十条。
(三)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现变更为“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
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实施的“外国人在巴州境内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的许可”,现变更为“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第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七条。
(五)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的备案”,现变更为“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
十六条。
二、州卫生局(共1项)
第一批确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核发《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州卫生局。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第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