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一、州民宗委(共4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八条
2、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十八条
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权限内更改确定民族成份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家民委、
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
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
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资格的认定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第三十一条
三、州畜牧兽医局(共3项)
1、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