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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附件1:
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一、州民宗委(共4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2、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权限内更改确定民族成份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
  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资格的认定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第三十一条
  三、州畜牧兽医局(共3项)
  1、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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